涉及攬炒派「初選」案而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尹兆堅與黃碧雲,在2018年至2020年涉4宗擾亂立法會秩序案,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找數」。尹兆堅與黃碧雲各承認兩項藐視罪,尹兆堅和林卓廷再承認一項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表示,議會是「文明議事之地」,議事應是嚴肅的過程,不能容忍如鬧劇般干擾會議的行為,判監絕對恰當,故判尹兆堅入獄7周,黃碧雲入獄4周,林卓廷入獄3周。
在首宗案件中,林卓廷及尹兆堅承認一項「妨礙一名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人員」罪,尹則獲撤普通襲擊罪。案情指,2018年6月13日,立法會恢復二讀《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時任運輸及房屋局長陳帆發言時,有部分攬炒派議員離開座位並大嚷,令會議中斷。
林卓廷右肘撞保安右胸
當時,林卓廷無視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警告,被保安員帶離會議廳時猛力掙扎。糾纏間,林的右肘撞到其中一名保安人員的右胸。尹兆堅等人走到林卓廷身邊,亦因行為極不檢點而被主席逐離會議廳。2019年10月11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選舉主席期間,尹兆堅又持標語牌衝擊及撞向保安人員。
在次宗案件中,尹兆堅及黃碧雲承認各一項藐視罪,各獲撤一項涉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案情指,在2020年5月8日的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攬炒派議員反對由李慧琼主持會議,並包圍主席台、叫囂及衝擊保安員。尹兆堅多次衝擊防線、用身體壓向保安人員、將標語擲向李慧琼,黃碧雲則持小型擴音器高喊口號,以及高舉標語牌衝向主席台,干擾會議及令立法會秘書處法律顧問中斷發言。
第三宗案件,黃碧雲承認一項藐視罪。案情指,2020年10月15日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主席選舉期間,黃碧雲連同許智峯引起及擾亂秩序。黃在主席台前搶咪,又在座位上大叫並多次打斷發言,阻撓主席選舉程序,導致會議的第一次選舉失效。
第四宗案件,尹兆堅承認藐視罪,黃碧雲獲撤銷藐視罪。案情指,2020年10月16日,立法會分別舉行房屋事務委員會及環境事務委員會的主席選舉,黃及尹坐在一起,投票時黃取走選票離開會議廳。至環境事務委員投票時,尹投票後再舉手稱自己未投票,並再次將選票投進票箱,令選票有不妥當之處,需作第二次投票。警方其後檢驗多出的選票,並發現黃及尹的指紋。
法官批被告令會議變成鬧劇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昨日在判刑時強調,議會是文明議事的地方,縱使有不同意見,議事時也應該嚴肅,但有關人等的行為令會議演變成「一場又一場的鬧劇」,令議會受到不同形式干擾。雖然4案均在立法會發生,但考慮到涉及不同日子和討論議題,遂將刑期分期執行,3人的總刑期由3周至7周不等。
由於其中3名被告另涉「初選」案,林卓廷和尹兆堅被還押,黃碧雲早前獲保釋外出,故尹兆堅昨日在本案中獲准保釋上訴後仍須還押,黃碧雲則要「重返監房」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