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2020年以來涉疫判決案例約80宗,最高人民法院前法官黃應生表示,因應優化防疫新10條推行,部份涉疫案件不宜再定罪,凡未生效的案件應終止審理或撤銷。
據經濟觀察網,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副處長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官的黃應生表示,對於部分已經生效的判決,如2021年11月當新冠肺炎病毒演變為奧密克戎(Omicron)病毒之後,因為傳播奧密克戎病毒而被刑事或者行政處罰的人,建議司法機關予以糾錯。
報道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案例,自2020年以來,涉及COVID-19疫情的判決案例共有約80例。
近期其中一起案例是12月3日湖南張家界桑植縣公安局通報,11月21日人潮溪鎮西蓮村一名居民乘車從高風險地區返家,25日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但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報備行程,也未落實居家隔離措施,造成共4人確診。該居民的行為違反疫情防控措施,目前被公安機關依法立案調查。
處理思路應隨防疫策略調整
黃應生表示,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7日發布了優化防疫新10條,代表中國的防疫政策已經調整。公檢法等機關在涉及疫情案件的處理思路上也應隨之調整。
他表示,此前一些涉疫案件,如隱瞞行程或管控期間擅自外出但沒有引起疫情傳播,現在不宜再定罪處罰。凡是沒有生效的案件,應該一律終止審理、審查或偵查,宣告無罪、不起訴或撤銷案件。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佈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同時,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此後,全國多地均有因為違反新冠肺炎疫情管控規定,而被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予以司法追責的案例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