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一連四日會議下午閉幕,央視報道指,人大常委會通過有關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草案。
國安法第14條提到國安委的職責,包括:1、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2、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3、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第47條則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港府早前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根據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