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護士否認國慶日屯門參與暴動 警長指被告稱到場支援手足

40歲男護士涉於2019年國慶日,於屯門鄉事會路一帶參與暴動,今(12日)在區域法院否認1項暴動罪,案件開審。警長供稱,被告出示身份證時跌出白色上衣,聲稱該上衣是在逃走時作變換外形用,被告於查問下稱到場是為了支援手足。

被告梁健文(40 歲,護士),被控1項暴動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錦華花園錦薈坊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警長程廣業作供稱,現駐守落馬洲分區雜項調查小隊,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C連第4小隊。程指,案發晚上約7點半,他與約10名同袍於屯門市中心一帶駕駛警車巡邏,在收到消息後前往屯門市中心作兜截工作。

程指,當警車駛至屯喜街與屯隆街交界時,程看到屯隆街巷中有100至200名黑衣人,向警車方向扔磚塊及汽油彈。程遂叫停警車,與隊員下車組成防線,並不斷向對方發出警告,惟對方未有理會,反而繼續扔磚塊及汽油彈。

程續指當時指示同袍將防線向前推,到達屯隆街交界時,看到約100名暴徒轉身慢慢向屯門鄉事會路方向逃走。程遂加快腳步追截,並於屯隆街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截停被告。

程供稱,被告當時戴藍色外科口罩、黑粗框眼鏡,並身穿印有「香港加油」字體的黑色短袖上衣,雙手穿上黑色冰袖,背上黑色背囊。被告被帶至錦華花園地下搜身,在出示身份證時跌出白色上衣,被告聲稱該上衣是在逃走時作變換外形用。被告於查問下稱到場是為了支援手足,以及自稱是護士。

聆訊下午續。

涉10.1國慶參與暴動 8男女判囚4年7個月至5年

2019年10.1國慶日尖沙咀和油麻地一帶有大批示威者聚集,9人被控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經審訊後均被裁定罪成,區域法院法官今(12日)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判刑。法官判刑時指示威者目無法紀,作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等連串行為衝擊警方,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判8人入獄4年7個月至5年,餘下1人自裁決起缺席聆訊,今沒有到庭。

被告依次為羅偉洛(29歲,展覽場地工人)、李翠婷(22歲,售貨員)、何善航(22歲,學生)、楊任濤(24歲,音響工程人員)、方穎雯(28歲,文員)、宋昭鵬(27歲,學生)、雷健昌(32歲,維修工程人員)、黃炎元(25歲,表演人員)及陳文澤(22歲,運輸工人)。

9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其他人參與暴動。羅、何、方、宋、雷及陳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包括伸縮棍、摺刀、經改造的鐵棒、彈射器及雷射筆等;李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1副手銬;楊則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即管有1把士巴拿及鎅刀。羅在裁決當天因身體不適缺席聆訊,之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法庭早前已發出拘捕令。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指,暴動初時有約1,000人在尖沙咀警署外集結及堵路,人數眾多。暴動歷時48分鐘,示威者不顧警方警告,多次向警署投擲共約10枚汽油彈,引致警署附近建築物及樹木起火。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有嚴重的財物損毁或人命傷亡,但法庭不可忽視衝擊對警署內的警員及在場人士人身安全所帶來的風險。

法官指,眾被告身穿深色衣物及蒙面意圖掩飾身份,有人更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可損毀他人財產的物品,是有備而來。案中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實質參與了暴力行為,但暴動的嚴重性可見於其他參與者所作出的行為。

法官指示威者以一連串行為衝擊警方,目無法紀,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法庭須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判處阻嚇性的刑罰。考慮到暴動的規模、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及有關行為對公眾和警員可造成的危險,就暴動罪以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眾被告的背景及初犯等,酌情扣減3個月。楊及黃接近不挑戰控方的證供,獲減刑2個月;何因管有伸縮棍及鐵鎚可傷人的武器,加刑3個月。法官指雖理解判刑會影響被告的前途,但被告必須承擔責任。

涉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的7人則判囚6至12個月,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楊及黃入獄4年7個月,何入獄5年,其餘5人均入獄4年9個月。

涉磚頭擲破警署玻璃 24歲男生認暴動判囚32個月

2019年8月將軍澳有反修例遊行,傍晚起逾百名示威者在將軍澳警署外聚集,並向警署投擲雜物等。24歲學生涉用磚頭擲破警署1塊玻璃,今(5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求情指被告出生不久便進行切除部分腸道手術,每隔2小時便要如廁。法官判刑指,被告擲磚屬積極參與暴動,但考慮到被告有悔意和初犯,以及其特殊身體狀況,判監32個月,另須賠償3,000元予政府。

被告譚嘉強(24歲)承認於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的欣景路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警務處的玻璃窗。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出生2周後便進行了大手術切除部分腸道,每隔2小時便要如廁,未試過連續睡多於2小時。此外被告父母身患重病,父親的其中1隻腳被切除,行動不便,被告胞姊是家庭經濟支柱。代表律師又指,雖然控方沒申請賠償令,但被告願意賠償3,000元作維修費。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暴動參與人數多,有人用鐵枝、剪刀等硬物進行破壞,並向警署擲磚。示威者的暴力程度高及針對警署,雖然案中沒有造成傷亡,但警署的維修費達10數萬元,事件亦影響警民關係。

法官指被告並非領導者,但其擲磚行為反映他積極參與暴動,考慮到被告有悔意和初犯,以及被告特殊的身體狀況,判監32個月。

案情指,案發日下午約5時45分起,數百名示威者在將軍澳警署正門外聚集,有人向警署投擲雞蛋等雜物。直至翌日凌晨1時許,200至300名示威者繼續包圍警署及佔據對出的行人路及馬路。有示威者辱罵警員,有人用鐵枝、剪刀等硬物破壞警署入口的鐵閘,亦有人用大型彈叉向警署發射硬物等,導致警署外牆有多塊玻璃被擊碎。

有警員目擊被告在行車路上向警署擲磚,擊碎了警署外牆1塊約0.5米高乘1米闊的玻璃。被告及其他示威者在防暴警湧至時四散,並把磚頭、口罩及手套丢在路邊,但被尾隨的警員在其住所大堂將他拘捕。

涉2019年理大外暴動 8男女囚44至56個月

2019年11月理大校園外發生衝突,逾200人被捕,當中連同YouTuber 易卓邦在內的8名男女早前被裁定暴動等罪成,今(28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44個月至56個月。法官判刑時指,是次暴動場面如地獄圖般,有源源不絕的汽油彈落地燃燒,或是整個社會運動中最大型、激烈的衝突場面。

8名被告為女學生張永尚(21歲)、女學生林阡晴(25歲)、學生廖康良(22歲)、項目經理李屏樂(63歲)、項目經理易卓邦(28歲)、報稱無業的李家維(26歲)、學生潘永杰(22歲)及運輸工人區海峰(23歲),被裁定1項暴動罪。

廖康良及區海峰另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李屏樂另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本案非即興發起,但兩條涉案路口均直達理大,參與者均以營救被警方圍困在理大內的人,以及反抗警方執行任務為目標,可見他們雖未如軍隊般部署,但有着相同目標

法官續指,現場在粗略估計下參與人數已逾千人,地上滿布磚頭、竹枝及手槌等,示威者更向警方投擲逾百個汽油彈。法官指,是次暴動場面如地獄圖般,有源源不絕的汽油彈落地燃燒,或是整個社會運動中最大型、激烈的衝突場面。

法官指,示威者沒有「大台」組織,但從源源不斷的汽油彈及示威者的陣營中,肯定有不同小組組織示威者。法官指,示威者的策劃似乎沒有顧及會損害到任何人或財產,挑戰整個法治系統。

法官指,是次暴動損害本港國際形象,亦使港人兩極分化,混淆對傳統法治的認知,變得以立場先行,不再接證據作客觀分析,對整個社會挖出極大傷口。

法官又對本案個別被告的判刑感不忍,指他們並非十惡不赦的人,是在受壓抑的環境下作出犯法行為,遂將張永尚、林阡晴判監56個月;廖康良、李屏樂、易卓邦、李家維判監50個月;潘永杰判監48個月;至於區海峰,法官考慮其認罪等因素,判監4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