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而違反租契,受審後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5年9個月。法官陳廣池列出黎智英加重刑責的6個因素,批評這是一項有計劃、有組織,為時21年的欺詐,有如長年累月偷竊別人的錢。由始至終,黎智英都是重要角色,其惡劣之處在於濫用傳媒機構作「保護傘」犯案,令科技園「投鼠忌器」。他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認的法治精神,高官權貴都要面對相同的法治標準及約束,黎智英掌控傳媒,不代表他不會犯法,更不能將對他提出檢控說成打擊新聞自由。本案純屬簡單欺詐案,不應將審訊扣上政治帽子。
法官陳廣池昨日在判刑時指出,黎智英在本案中面對的兩項欺詐罪,涉案時段由1998月4年至2020年5月,其欺詐行為長達21年,有如偷錢10年,就算總額相同,罪責亦較單次偷竊嚴重。
罰款200萬元須3個月內支付
陳官列出黎智英6項加刑因素,質疑傳媒機構容許其他公司無牌佔用一處地方辦公,是濫用傳媒形象作為「保護罩」,而黎智英在相關時段管控壹傳媒集團,在此「保護傘」下行事,令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且本案涉及多人犯事,屬有計劃、有組織的年代久遠欺詐行為,承租人沒把力高放在公司大堂水牌位置,亦沒有告知科技園,是濫用政府批出的土地,令承租人自肥,打擊科技園的政策措施。
陳官指出,黎智英在背景報告中指自己不是處理租契的角色,並將錯誤歸咎於總營運主任,又稱不需要求情信,亦不需要求情,反映他沒有一絲一毫的悔意。這雖不是加重刑責的因素,但可說是沒有減扣刑期的基礎。陳官判處兩罪總刑期為6年,但因黎智英同意不少案情,酌情減刑3個月,即兩項控罪總共入獄5年9個月。陳官並下令取消黎智英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並罰款200萬元,須於3個月內支付,否則加監12個月。
法庭在判刑時同時披露了黎智英的背景報告,指現年75歲的黎智英,在1996年已成為英國公民,又形容黎智英是一名「傳媒大亨」。法官陳廣池在判詞中透露,黎智英在其背景報告中聲稱他因本案被定罪,會「打擊」香港營商環境及「損害」香港的商業及財務中心的聲譽,又刻意提到一些美國官員的譴責言論是「不請自來」且「毫無用處」,對此他只能「泰然處之」云云。
欺詐案審訊不應扣政治帽子
陳官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認的法治精神,高官權貴都要面對相同的法治標準及約束。一個富甲一方的人可以盜取他人或公司財產,亦可洗黑錢。同樣地,一個「傳媒大亨」,管控傳媒網絡及實體報刊,並不表示他因有「第四權」而不會犯法,更不能將執法機構檢控這名「傳媒大亨」說成攻擊新聞自由。
他強調,不應把本欺詐案的審訊扣上任何政治帽子,這對控辯雙方以及整個社會都不公平。
陳官又提到,科技園作為政府工業邨土地政策的執行者,理應善用自己在法例賦予的權利,切實打擊違規違租契者。但從本案來看,科技園職員「反主為客」,拱手相讓自己的權利,甚至不盡不實地因應承租人所提供的資料撰寫巡查報告。明顯地,黎智英的「傳媒大亨」地位使科技園更「投鼠忌器」及自我矮化,不敢按本子辦事,這方面需要改善。
「多人參與 明目張膽犯案」
壹傳媒集團前行政總監黃偉強在本案中面對一項欺詐罪,涉案時段由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大約4年多。法官陳廣池在判刑時指出,黃是1990年加入壹傳媒的老臣子,在本案中沒有取得個人利益,但他聽命於黎智英執行有關欺詐,可以說是「助紂為虐」,有如負責駕車協助劫匪逃離現場一樣。在平衡公眾利益及黃偉強的求情後,最終判其入獄21個月。
黃偉強在1990年5月加入壹傳媒印刷,任職為人事及行政主任,於2003年11月晉升為行政部主管,2021年9月離職。陳官相信,黃偉強在本案中沒有取得個人利益,但作為蘋果印刷的行政部門主管,他是聽命上司及黎智英,可以說是「助紂為虐」,「縱然不是策劃者、不是主腦,沒有親自參與打劫的行動,但他仍可以被控打劫罪及負上刑責。」
罪行在一傳媒包庇下發生性質惡劣
陳官指出,即使因受黎智英指示及其職位而干犯本控罪,但他身為行政部門主管,對8號處所的事很多時都是親力親為,在4年多內參與力高事務,相信他知道租契的用途限制和牌照申請條件。
陳官批評,黃偉強沒有任何悔意,將所犯罪行推說是上司的錯。但是,本案欺詐行為雖不複雜,但有多人參與,在某種程度上是明目張膽地犯案。姑勿論黃是否願意,他忠於黎智英並積極參與其中,雖然其角色沒黎智英嚴重,但仍是欺詐行為的一分子。欺詐會對工業邨政策造成打擊,雖然力高所佔用蘋果大樓0.16%面積,但在一間傳媒機構的庇護下發生,「案件的惡劣性便有所不同。」
黃偉強「助紂為虐」被判囚21個月
在考慮到案情及黃的求情理由,法庭以2年半為量刑起點。黃經審訊後被定罪,且沒有悔意,理應沒有任何刑期扣減,但黃同意不少控方案情,節省大量法庭資源,故陳官酌情減刑3個月,在體諒黃的疾患,包括近年曾接受心臟手術及人工耳蝸植入手術,及重犯可能性極低等因素下,酌情再減6個月,終判黃入獄2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