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欺詐罪歷時21載 黎智英囚5年9個月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而違反租契,受審後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5年9個月。法官陳廣池列出黎智英加重刑責的6個因素,批評這是一項有計劃、有組織,為時21年的欺詐,有如長年累月偷竊別人的錢。由始至終,黎智英都是重要角色,其惡劣之處在於濫用傳媒機構作「保護傘」犯案,令科技園「投鼠忌器」。他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認的法治精神,高官權貴都要面對相同的法治標準及約束,黎智英掌控傳媒,不代表他不會犯法,更不能將對他提出檢控說成打擊新聞自由。本案純屬簡單欺詐案,不應將審訊扣上政治帽子。

法官陳廣池昨日在判刑時指出,黎智英在本案中面對的兩項欺詐罪,涉案時段由1998月4年至2020年5月,其欺詐行為長達21年,有如偷錢10年,就算總額相同,罪責亦較單次偷竊嚴重。

罰款200萬元須3個月內支付

陳官列出黎智英6項加刑因素,質疑傳媒機構容許其他公司無牌佔用一處地方辦公,是濫用傳媒形象作為「保護罩」,而黎智英在相關時段管控壹傳媒集團,在此「保護傘」下行事,令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且本案涉及多人犯事,屬有計劃、有組織的年代久遠欺詐行為,承租人沒把力高放在公司大堂水牌位置,亦沒有告知科技園,是濫用政府批出的土地,令承租人自肥,打擊科技園的政策措施。

陳官指出,黎智英在背景報告中指自己不是處理租契的角色,並將錯誤歸咎於總營運主任,又稱不需要求情信,亦不需要求情,反映他沒有一絲一毫的悔意。這雖不是加重刑責的因素,但可說是沒有減扣刑期的基礎。陳官判處兩罪總刑期為6年,但因黎智英同意不少案情,酌情減刑3個月,即兩項控罪總共入獄5年9個月。陳官並下令取消黎智英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並罰款200萬元,須於3個月內支付,否則加監12個月。

法庭在判刑時同時披露了黎智英的背景報告,指現年75歲的黎智英,在1996年已成為英國公民,又形容黎智英是一名「傳媒大亨」。法官陳廣池在判詞中透露,黎智英在其背景報告中聲稱他因本案被定罪,會「打擊」香港營商環境及「損害」香港的商業及財務中心的聲譽,又刻意提到一些美國官員的譴責言論是「不請自來」且「毫無用處」,對此他只能「泰然處之」云云。

欺詐案審訊不應扣政治帽子

陳官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認的法治精神,高官權貴都要面對相同的法治標準及約束。一個富甲一方的人可以盜取他人或公司財產,亦可洗黑錢。同樣地,一個「傳媒大亨」,管控傳媒網絡及實體報刊,並不表示他因有「第四權」而不會犯法,更不能將執法機構檢控這名「傳媒大亨」說成攻擊新聞自由。

他強調,不應把本欺詐案的審訊扣上任何政治帽子,這對控辯雙方以及整個社會都不公平。

陳官又提到,科技園作為政府工業邨土地政策的執行者,理應善用自己在法例賦予的權利,切實打擊違規違租契者。但從本案來看,科技園職員「反主為客」,拱手相讓自己的權利,甚至不盡不實地因應承租人所提供的資料撰寫巡查報告。明顯地,黎智英的「傳媒大亨」地位使科技園更「投鼠忌器」及自我矮化,不敢按本子辦事,這方面需要改善。

「多人參與 明目張膽犯案」

壹傳媒集團前行政總監黃偉強在本案中面對一項欺詐罪,涉案時段由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大約4年多。法官陳廣池在判刑時指出,黃是1990年加入壹傳媒的老臣子,在本案中沒有取得個人利益,但他聽命於黎智英執行有關欺詐,可以說是「助紂為虐」,有如負責駕車協助劫匪逃離現場一樣。在平衡公眾利益及黃偉強的求情後,最終判其入獄21個月。

黃偉強在1990年5月加入壹傳媒印刷,任職為人事及行政主任,於2003年11月晉升為行政部主管,2021年9月離職。陳官相信,黃偉強在本案中沒有取得個人利益,但作為蘋果印刷的行政部門主管,他是聽命上司及黎智英,可以說是「助紂為虐」,「縱然不是策劃者、不是主腦,沒有親自參與打劫的行動,但他仍可以被控打劫罪及負上刑責。」

罪行在一傳媒包庇下發生性質惡劣

陳官指出,即使因受黎智英指示及其職位而干犯本控罪,但他身為行政部門主管,對8號處所的事很多時都是親力親為,在4年多內參與力高事務,相信他知道租契的用途限制和牌照申請條件。

陳官批評,黃偉強沒有任何悔意,將所犯罪行推說是上司的錯。但是,本案欺詐行為雖不複雜,但有多人參與,在某種程度上是明目張膽地犯案。姑勿論黃是否願意,他忠於黎智英並積極參與其中,雖然其角色沒黎智英嚴重,但仍是欺詐行為的一分子。欺詐會對工業邨政策造成打擊,雖然力高所佔用蘋果大樓0.16%面積,但在一間傳媒機構的庇護下發生,「案件的惡劣性便有所不同。」

黃偉強「助紂為虐」被判囚21個月

在考慮到案情及黃的求情理由,法庭以2年半為量刑起點。黃經審訊後被定罪,且沒有悔意,理應沒有任何刑期扣減,但黃同意不少控方案情,節省大量法庭資源,故陳官酌情減刑3個月,在體諒黃的疾患,包括近年曾接受心臟手術及人工耳蝸植入手術,及重犯可能性極低等因素下,酌情再減6個月,終判黃入獄21個月。

涉騙7旬婦及女子共410萬 前健身教練判囚40個月

前健身教練涉於訛稱可協助客人取回健身中心的課堂和會籍退款,騙取七旬婦和28歲女子共約410萬元手續費和名錶,今(28日)於區域法院承認2項欺詐罪,求情稱與友人合伙生意失敗,友人自殺身亡,欠下巨債鋌而走險犯案。法官判刑指,案情嚴重之處為涉案金額龐大,判囚3年4個月。

被告陳展熙(28歲)承認2項欺詐罪,即於2020年10月10日約至2021年2月21日期間,向馮姓及黃姓事主訛稱會獲退回舒適堡健身的會籍和課堂費用及馮須購買名錶以進行退款手續等,意圖詐騙而誘使馮支付262萬元及交出所購總值約93萬元的手錶;及意圖詐騙而誘使黃支付42.8萬元和交出所購價值約12.8萬元的手錶。

辯方求情指,被告僅得中一教育程度,憑努力當上健身教練,疫情下工作機會大減,與他人合資做生意但虧蝕收場,其友人更自殺身亡,被告獨自面對200萬欠債,鋌而走險犯案,被告無力賠償事主。

法官判刑指,涉案金額龐大,被告以教練身分接觸客人,訛稱為對方退款,案情非常嚴重,遂判監3年4個月。法官判刑後指金額龐大,受害人或遭騙去一生積蓄,本可判處更高刑期,但考到被告認罪和求情等輕判,寄語被告好好反省切勿重犯。

案情指,72歲馮姓女事主在2012年成為舒適堡健身的會員,並在8年間花費逾200萬元購買了多節個人訓練課堂。被告在2020年10月上堂時,指事主年事已高又已退休,提出為事主申請退回共約226萬元的會籍費和課堂費,但要求事主支付手續費。

事主先支付被告8萬元手續費,後被告知道可取回206萬元退款,惟須支付當中40%當作手續費,即約82萬元,並須用盡信用卡的限額才可獲得退款。兩人簽下協議書,若退款不成會退回手續費予事主。被告其後多次駕車載事主到錶行,讓事主「碌卡」買下3隻總值約84萬的名錶並取去。

後來被告又游說事主支付手續費,買下其他放棄退款的客人會籍以繼續退款過程,事主再支付96萬元,其後再購買1隻約10萬元的名錶予被告。當被告再索取約115萬元手續費時,事主表示已無餘錢,後來得知被告被健身中心解僱,終發現受騙報案,損失現金連名錶總值約355萬元。

另1名28歲黃姓女受害人則遭被告游說購買課堂,聲稱可取得退款並索取手續費,又聲稱健身中心即將結業,有客人急須離港放棄會籍,游說事主買下該些會籍用以投資。被告其後失聯,事主最終損失現金連名錶總值約5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