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需走在問題前方 盡早找出需完善法律、備妥工具

全國港澳研究會今舉辦有關港區國安法的專題研討會,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發言時表示,除了《法律執業者條例》外,必須警惕可能還有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現行法律需要完善,必須走在問題的前方,盡早找出有需要完善的法律,在問題出現前先行把工具準備妥當。

他表示,律政司一直向行政機關各個政策局提供法律意見,檢視其管轄範圍內的法律,是否需要修改或補充,以符合維護國安需要。在未來,特區政府在這方面的工作必定更積極、更主動。

林定國指出,法律的生命在於實踐,「工具箱內有適用的工具是基本條件,同樣及更重要的是,在適當的時候必須及時找出及拿起合適的工具和正當使用,方能有效完成工作、解決問題。」

他續指,香港普通法制度十分依賴案例。香港國安法僅實行了兩年多,實踐經驗尚淺,但通過實際案例慢慢累積經驗,相信必定能更準確落實港區國安法。他透露,律政司不久前決定,就香港國安法判例,製成匯編,將港區國安法同一條文相關的案例作撮要及統整,期望讓香港法律工作者包括法院能有便捷的工具,更容易準確掌握國安法的案例。目標是在今年年底左右完成第一版。

黎智英求英國出頭 議員斥法治拋諸腦後

駐港公署強烈不滿 狠批雙標鬧劇
壹傳媒黎智英與6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共4罪一案將於9月開審期間,日前爆出黎再次乞求外國勢力干預案件的消息,內地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對此表示強烈不滿,以及堅決反對該律師團隊與英國外交部門官員的會面,並形容事件是毫無底線的雙標鬧劇。另一方面,多名議員亦直斥黎智英律師團隊置法治於不顧,公然尋求外國政府干預香港法治表示強烈不滿。

根據外媒早前披露,香港壹傳媒黎智英的國際律師團隊去信英國政府,請求安排與首相辛偉誠緊急會面,討論黎智英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一案。日前辛偉誠發言人亦證實,印太事務國務大臣卓雅敏曾與黎智英的律師團隊會面,並指當局向黎提供支援已有一段時間。

英證實提供支援已有一段時間
就此,內地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昨日發文表示,針對媒體報道英方外交部門官員會見黎智英律師團隊,並發表干預香港事務言論,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駐港公署發言人指出,律政司依法向黎智英提出檢控,特區法院對黎智英依法審判是不容許任何外部勢力指手畫腳;發言人續指,英方一邊將法治掛在嘴邊,一邊卻借黎案破壞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為嫌犯提供「支持」,形容是毫無底線的雙標鬧劇;更批評英方,對黎智英之流的罪惡行徑充耳不聞,卻倒打一耙,重申黎智英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香港法院定會作出公正裁判,敦促英方停止干預香港法治。

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直斥黎智英律師團隊行為「非常愚蠢、唔尊重、不智」,指法律界人士竟然要求外國政府干預。葉劉引述BBC稱英國首相「唔係好想見」,因此派外交部官員接洽,又斥其律師團隊不依法律而依政治立場行事。

議員周浩鼎則指斥黎智英的律師團隊置法治於不顧,公然尋求英國政府干預香港法治,又對英國政府承認已為黎智英提供一段時間的支援,表示強烈譴責,指其干預香港司法和事務。他又認為事件,反映當英國政府不斷高舉法治的時候,卻干預黎智英案件,暴露了英方的雙重標準。

75歲被告黎智英涉違《港區國安法》一案原定上月1日在高院開審,但因港府就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一事提請人大釋法,故案件重新排期於今年5月30日進行第一次案件管理會議,同年9月25日正式開審。人大常委會上月底釋法,訂明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需取得特首的證明書,暫時特首仍未對Tim Owen的去留作最終決定。

譚惠珠︰釋法是「畫公仔畫出腸」 沒有擴大特首及國安委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釋法,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釋法純屬「畫公仔畫出腸」,強調釋法沒有擴大香港國安委的職權。

譚惠珠在一個電台節目指,人大常委會說明包括國安委,有權對案件是否涉及國安作決定、具有可執行法律效力、特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組織或各人不得干涉國安委工作,及須尊重國安委決定,釋法是說明了特首和國安委如何履行其原有職權。譚惠珠強調,釋法無加強或擴大權力,只是強化早已授予香港處理國安問題的自治權。

她表示,有關國安的研判,屬於政策判斷,不是法律問題,應該由行政機關負責,所以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認定個案是否牽涉國安問題,是按常理作出的安排,亦非剝奪法院的獨立審判權。

她指,法庭未必掌握國家,或國際社會潛伏的危機,因此如果控辯雙方遇上灰色地帶時,就毋須在法庭糾纏,應由特首發出證明書。

譚惠珠認為,釋法是「對事不對人」,從字面看,並非要判定某位律師可否參與某宗案件,而是從政策和原則上,說明在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國安案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譚惠珠續指,香港不缺律師,即使海外律師不准參與國安案亦並非壞事,司法獨立亦不是由靠「外援」支撑,「我估計香港百分之九十五嘅案都沒有請外援律師,但都無變成冤案。」

地建會:歡迎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作解釋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歡迎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完善了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商會認同是次釋法有其必要性,不但無損特區法院的獨立性,更有助特區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實施和執行國安法,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意義,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為香港社會長期繁榮安定和經濟發展奠下穩固基石。

法工委:港府應當及時完善本地相關法律 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表決通過,解釋《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釋法議案時,有意見明確提出,特區政府應當及時修改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等。

新華社晚上以記者問答形式,訪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報道中,法工委負責人指出,《港區國安法》第7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強調這一規定應當認真落實到位。

法工委負責人續指,會議審議釋法議案時,有意見明確提出,特區政府應當及時修改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等,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

法工委負責人形容︰「這一意見是有道理的,應當引起有關方面足夠重視。」

湯家驊:不認同「一刀切」取消制度 可修改第27(4)條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回應本報查詢時,重提自己早在港府提請釋法前已提出,若涉及國安法案件聘請海外大律師,要先得到特區國安委同意。

湯家驊指出,若希望聘請海外大律師,在現行機制下,要先取得律政司、大律師公會、律師會的同意。他認為,可以透過本地立法方式,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4)條,加入法庭須取得特區國安委同意。

對於部分建制派提出,本港法律執業者人數已較回歸前大增,認為可取消聘用海外大律師的制度;湯家驊則認為,容許聘用海外大律師是本港制度的一部分,不認同「一刀切」取消有關安排,強調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有許多外國國籍人士、公司,認為保留有關機制,是更貼近實際情況和「一國兩則」原則。

另外,高等法院早前批准,黎智英可就正被控的《港區國安法》案件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終審法院上月底拒絕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意味特區政府已「終極敗訴」。

法工委:釋法對港人正確行使選擇律師權利 有正面的、積極效果

新華社報道中,記者問及有關案件已經完成相關司法程序,今次釋法是否會影響香港的高度自治權、選擇律師的權利,以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法工委負責人回應時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解釋法律,是行使憲法和有關法律賦予的重要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法律解釋,是為了進一步明確有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含義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時適用法律的依據,屬於立法解釋,屬於國家立法層面的制度規範。」

法工委負責人續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釋法,有利於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重大爭議問題;對香港居民依法正確行使選擇律師的權利,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正確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將帶來正面的、積極的效果,不存在損害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問題。」

法工委︰人大釋法與國安法具同等效力 可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

針對本港,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1次解釋國際法、5次解釋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回應今次有關港區國安法的釋法與過往釋法有何異同時指出,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都是行使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解釋職權。

區別在於,解釋基本法,還需要遵循基本法第158條規定;解釋國安法遵循的直接依據是港區國安法第65條的規定,兩部法律關於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因此,兩類釋法,都屬於人大釋法,但不宜簡單等同。

負責人續指,根據《立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即本次關於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解釋,同香港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

李家超:將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專案認許條文 盡早完成23條本地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表決通過,解釋《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特首李家超晚上見記者,對人大釋法表示歡迎及感謝,強調人大釋法體現法治原則,而今次釋法亦無增加特首的權力。

他又表示,特區政府會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有關專案認許的條文;亦會按《基本法》第23條,以及《港區國安法》第7條,盡早完成《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並完善本地相關法例。

李家超表示,《港區國安法》第47條中,特首可向就涉及國家安全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相關條文自《港區國安法》頒布實施時已存在,強調今次釋法並無增加特首的權力。他亦強調,在判斷是否涉國家機密時,會考慮所有因素、掌握資料。

李家超又強調,今次釋法只針對涉及國安案件,形容涉及範圍是「好窄」,而本港絕大部分案件亦並非與國安有關。他表示,港府「無任歡迎」海外律師來港處理其他案件,以往只要海外律師取得專案許許,便加以參加刑事或其他案件。

不過,他同時提醒,涉及危害國安的罪行,不單止涵蓋《港區國安法》的4類罪行,強調還有很多行為有機會危害國安。

李家超又重申,今次釋法並非就個別案件作出,而是要處理原則問題,以解決未來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問題。他亦表示,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司法機構亦可按《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處理有關問題。

李家超強調,被告人最終會否被定罪,仍然是由法庭根據證據、案情作出,不受干預。

被問到特首作為國安委主席,而特首亦是負責發出證明書,李家超回應時強調,國安委是一個委員會,成員包括多名主要官員,亦有中央委派的國安顧問。

至於每次作出決定前,會否徵詢中央意見?李家超未有明確回應,但重申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而中央信任香港,透過《港區國安法》賦權特區,根據法律原則作出決定。

司法機構︰繼續不偏不倚履行職能 梁君彥︰若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定仔細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的條文作出解釋,司法機構表示,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將繼續不偏不倚履行職能。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則表示,若特區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並向立法會提交草案,立法會屆時定必仔細審議相關規定。

司法機構晚上發聲明回應釋法,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依法行使權力就《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聲明強調,司法機構會繼續按《港區國安法》第3條的規定,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不偏不倚地履行其司法職能,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發聲明,對釋法表示歡迎,認為釋法進一步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有利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他又指,若特區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並向立法會提交草案,立法會屆時定必仔細審議相關規定。

立法會全體議員支持釋法,認為是次釋法不但明確了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特殊地位和職能,授權其在相關情況下作出判斷和決定,亦體現了香港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 主體責任。

民建聯指出,是次釋法並沒有針對任何法院的判決,無損特區的司法體系和獨特地位,相信是次釋法能更完整落實香港國安法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落實二十大報告的重要舉措。副主席陳勇表示,黎智英案凸顯出本港司法制度的短板,釋法能夠真正堵塞有關法規執行機制上的漏洞,有助解決重大爭議及進一步完善執行機制。

工聯會亦支持人大釋法決定,工聯會指出,今次釋法有其必要性、緊迫性、正當性以及合法性,會長吳秋北認為,回顧回歸後歷次人大釋法,都為香港發展帶來積極影響,對「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發揮重要作用。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今次釋法有助於釐清哪些法律人員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防範任何潛在的風險,同時也釋除了社會對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危害國家安全的疑慮及擔憂,將為香港特區司法實踐提供更加權威明晰的指引,符合國家利益、香港利益,符合法治精神。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說,今次釋法完全無干預本港司法獨立和法院審判的行為,沒有聽到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任何人批評香港的法院。譚惠珠認為,釐定國家安全政策的權力在國安委,舉例英國的做法亦是由行政方面決定國安政策,並非由司法方面決定,強調本港的法院仍然可以獨立審判案件。

全國政協常委唐英年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港區國安法》的唯一解釋機關,是次決定發揮「兜底」作用,有助完善保障整個國家安全制度,並豐富本港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本身是法律學者的自由黨副主席陳曉峰形容,這次就國安法第14條和47條的釋法精準到位,一錘定音,認為解決了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問題,並提供了切實可行、合情、合理、合憲、合法的解決方式和路徑,有助確保「一國兩制」能夠貫徹落實行穩致遠。

勞聯主席、立法會議員林振昇表示,行政長官有責任確保國安法在香港行之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保證「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並向中央負責,提請人大釋法的做法合乎情理,有助釋除大眾疑慮。

執業律師、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表示,全力支持全國人大常委就國安法釋法。他認為在這次釋法的內容中,特別就「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說明。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形容是次釋法一錘定音,是本港應對錯綜複雜地緣政治的「定海神針」,更是協助香港邁向由治及興的重要基石,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築起更穩固的防線。

民建聯執委、九龍社團聯會常務理事潘卓斌認為,本次人大釋法明確釐清立法原意,符合香港社會的普遍期望,相信釋法對香港社會發展帶來積極影響。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認同今次人大釋法是有正當性和必要性,促請特區政府根據這次人大釋法的解釋內容,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 提出修訂。

央視:人大常委會通過有關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解釋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一連四日會議下午閉幕,央視報道指,人大常委會通過有關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草案。

國安法第14條提到國安委的職責,包括:1、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2、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3、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第47條則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港府早前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根據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

《環球時報》:能否聘請英國律師 中國法律說了算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勾結外國勢力案,有關黎智英案聘請海外大律師問題,特區政府早前提請人大釋法。內地《環球時報》發表社評,指此案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案件,香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認為釋法將成為未來處理同類案件的規範依據,形容此事是「中國法律說了算」,又指黎智英聘請外國大狀是「給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出難題,幻想逃避應有懲治」。

黎智英給國安法出難題 幻想逃避應有懲治
社評指,黎智英其中一項罪名是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涉及複雜涉外的證據及重大的國安利益。而在2019年修例風波中,黎智英勾結英美等外部勢力扮演了什麼角色「大家都知道」,質疑黎智英團夥為何非要聘用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英國律師,顯然不是因為香港律師界無人,這是對《國安法》的實施「出難題」,幻想逃避應有懲治,並借機製造出一個爭議話題,向境外勢力展示自己最後的「價值」,但指這種圖謀妄想不可能得逞,美國及西方政客左右不了香港特區內部事務,他們也無權過問香港特區治理過程的任何法治實踐,只有中國法律是最後的依據。

確保「一國兩制」實踐需排除外部勢力的干擾
社評又指出,由於香港《國安法》是新法,實施過程中出現一些條文理解與細則上的模糊地帶,認為這是很正常,而釋法將避免相關爭議反覆出現。然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尚未作出決定時,一些西方輿論就「再次迫不及待地跳出來」,宣稱釋法將破壞香港自治和司法獨立,影響黎智英案的「公平審訊」,但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及基本法框架下的司法獨立,恰恰要排除外部勢力的干擾,確保中國法律說了算。釋法所體現的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關係的良性互動,本來就是「一國兩制」實踐過程中的應有之義。

文中又指,香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普遍期待通過人大釋法息紛止爭,澄清立法原意,堵塞國安案件洩密與外部干預的制度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