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於調查元朗7.21事件而作車輛查冊時,填選申請目的為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而被控,案件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成,判罰款6,000元。蔡早前於高等法院就定罪提出上訴,法官今(7日)頒下書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蔡玉玲(38歲),被控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 111(3)(a)。控罪指蔡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1輛私家車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虛假表示申請書以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經審記後,於2021年4月被裁定罪成,罰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