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可訂定額外防疫要求 僱員若因而未能上班 僱主仍須支薪

政府今日(29日)起不再界定確診者的密切接觸者,以及停止發出檢疫令。勞工處表示,僱主可自行訂定額外防疫要求,惟僱主如未能安排有關僱員上班,仍需要支付原有上班可獲得的報酬,不能扣除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假期。

採額外防疫應與僱員協商
勞工處回覆本報查詢稱,由於僱員已不會再因被界定為密切接觸者而缺勤,故不受檢疫令限制的僱員可如常上班,並可就所做的工作獲取工資。即日起,僱主如需要就個別企業或處所採取額外防疫規定,勞工處建議要與僱員坦誠溝通,協商雙方同意的安排。

政府呼籲,僱主應體恤和諒解僱員的處境,採用較寬鬆及具彈性的方法,酌情處理與僱員相關的僱傭事宜。如就相關僱傭事宜有疑問,僱主及僱員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尋求協助。

勞工處:終止僱傭合約須根據《僱傭條例》
另外,立法會議員江玉歡今日在社交網站撰文稱,有僱員擔心在政府廢除「疫苗通行證」後,僱主仍可以「沒有遵從正當接種要求」為由被解僱。勞工處表示,《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並無規定要求僱主必須向僱員發出接種新冠疫苗要求,亦無賦權僱主解僱沒有遵從接種疫苗要求的僱員。

處方續稱,相關條文只就僱主要求僱員接種疫苗的相關事宜訂定清晰的規範,有助釐清僱主及僱員之間的權利和責任。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時,須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及有關僱傭合約的條款向僱員支付解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