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制定發布《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辦法》,提出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應當對表外業務實施全面統一管理,覆蓋表外業務所包含的各類風險,不得開展與本行發展定位、業務規模及風險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表外業務。
表外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不計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形成現實資產負債,但有可能引起損益變動的業務。表外業務分為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等。舉例,擔保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對第三方承擔償還責任的業務,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承兌匯票、保函、信用證、信用風險仍由銀行承擔的銷售與購買協議等。中介服務類業務指商業銀行根據客戶委託,提供中介服務、收取手續費的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代理收付、代理代銷、財務顧問、資產託管、各類保管業務等。
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定期對表外業務開展相關壓力測試,測算壓力情景下主要表外業務風險情況,以及對本行資本、流動性、損益變動等的影響。在開展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銀行帳簿利率風險等壓力測試時,商業銀行也應當充分考慮相關表外業務的影響。
管理辦法明年實施
對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表外業務,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相關規定,真實、準確進行風險分類,並按照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風險變化結果,及時動態調整。商業銀行應當嚴格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監管規定,及時、充足計提減值準備。
該管理辦法明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