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1日灣仔大型示威衝突中,26歲急救員與21歲法律系女學生去年被裁定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律政司事隔一年後決定就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申請上訴。
護理員楊光智(26歲)早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被判罰款2,000元。李俊文法官去年於區域法院裁定女學生湯嘉欣(21歲)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亦裁定二人暴動罪脫。
李官去年裁決時指,控方倚賴兩被告衣着裝備、逃跑路線等環境證供均不能肯定二人曾參與暴動中的激烈行為,甚至按共同犯罪計劃或協議行事。其中男被告當日身穿救護員背心,背包內有急救物資,反而引伸到另一合理推論,即他僅在現場提供急救服務而非參與暴動。
上訴庭今年八月頒布判詞指,即使有人在騷亂中自我定位為急救員,但只要其造意和行為都符合暴動罪的元素,他就是參與了暴動。上訴庭重申:「在暴動中充當所謂的急救員,本身不是一項有效的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