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局正式發布有關加強規管眾籌活動建議的諮詢文件,並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當局建議成立「眾籌事務辦公室」,要求日後所有公開向香港人或團體,或身處香港的人或團體進行募集的線上或線下的籌款活動,不論舉辦的目的及地點為何,均須事先向建議新設的眾籌事務辦公室提出申請。
財庫局指出,賦權執法部門可停止非法的眾籌活動,甚至可要求網絡服務商禁止接取網上眾籌平台,並檢控違法人士。當局建議,將舉辦非法眾籌活動的罪行納入可公訴罪 行,讓執法部門能夠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 455 章)第 25(1)條檢控違法轉移及使用非法眾籌所得款項的人士。
眾籌法不適用於商業集資 4類活動可獲豁免
財庫局表示,新規管制度不適用於目前已受金融監管機構按現行法例充分規管的市場商業集資行為,如股權及債務眾籌、點對點(P2P)借貸。
財庫局同時建議設有豁免項目,包括宗教團體奉獻、認可組織會費募集、現成商品買賣、訂閱或打賞媒體4大類活動。不過,財庫局稱,上述可豁免眾籌申請的活動的款項不可用於涉及香港的政治目的。
對於目前已受規管的籌款活動,如公眾地方實體舉行的捐款活動、售賣獎券,當局建議,眾籌事務辦公室日後會與有關政府部門協調處理,以精簡程序
財庫局同時建議,籌款人須披露眾籌活動的目的及安排、使用本地銀行戶口及妥善保存資金活動紀錄等,而建議為眾籌網上平台設立登記制度。
金融機構須確保守國安法
文件同時提及金融機構責任,港府建議眾籌在香港募集資金必須存入指明本地銀行戶口,銀行必須按現有反洗黑錢、恐怖分子資金條例,作盡職審查。
另外,港府表示,《港區國安法》關於罪行相關財產的實施細則,將適用於眾籌所涉的資金活動。
非法眾籌定義
新建議框架之下,非法的眾籌活動將包括:
- 沒有向眾籌事務辦公室提出申請便發布舉行的眾籌活動
- 已向眾籌事務辦公室提出申請但未收到同意通知,亦沒有受惠於眾籌事務辦公室簡 易程序便已發布舉行的眾籌活動
- 接獲活動禁止令而仍繼續舉行的眾籌活動
- 申請被眾籌事務辦公室拒絕而仍繼續舉行的眾籌活動
- 無論是否已向眾籌事務辦公室提出申請 或已取得眾籌事 務辦公室的同意通知,眾籌事務辦公室以及相關的執法部門有合理理由相信活動繼續在香港進行會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國家安全構成威脅
- 雖並非在香港進行的眾籌活動,但相關執法部門有合理 理由相信該活動會對香港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國家 安全構成威脅
- 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籌款人原本所申報的眾籌目的 與實際資金用途明顯不符的眾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