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信英相促關注 黎智英乞求干預

壹傳媒黎智英與6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共4罪一案定於本年9月開審期間,爆出黎再次乞求外國勢力干預案件的消息。黎原本在案中獲高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來港替他抗辯,律政司力圖阻止外國勢力沾手國安案,而三度提出上訴皆碰壁後,特首介入尋求人大釋法。人大上月底「一錘定音」作出決定後,現時正等候特首就聘用英國外援一事如何發落之際;根據外媒報道,黎智英的國際律師團已去信英國政府,請求緊急會見首相辛偉誠,要求對方介入事件。正在獄中服刑的黎智英氣燄未除,再一次擺明車馬勾結外國勢力,乞求英國干預本港案件,完全無視《港區國安法》。

英國首相辛偉誠的發言人證實,外交部印太事務國務大臣卓雅敏昨與黎智英的法律團隊會面,並指當局向他提供支援已有一段時間,強調港府必須停止針對包括黎智英在內的民主派異見人士,英方將繼續支持人權自由及法治。

75歲被告黎智英雖然背負涉嫌違反《國安法》罪名,仍不阻他以行動繼續勾結外國勢力的「決心」,去年10月黎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為國安法案件的代表律師,就是經典例子之一,律政司為此作出三度上訴均無功而還,終審法院在去年11月28日拒絕律政司的上訴申請許可後,上訴途徑止步,同日特首李家超宣布,會向人大常委會建議提請盡快就黎獲准聘用洋大狀一案釋法,最終人大常委會上月底釋法,訂明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需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否則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介入,對該等情況作出判斷和決定;現時本案仍等候特首的最終決定。

由於本案早前要等候人大釋法的結果,令案件要重新排期於今年5月30日進行第一次案件管理會議,9月25日正式開審,審訊預計40天,案件將由3名國安法的指定法官審理。惟在開審之前,黎似乎再一次表明勾結外國勢力的態度。據英國廣播公司(BBC)昨日報道披露,壹傳媒黎智英的國際律師團隊去信英國政府,請求安排與首相辛偉誠緊急會面,討論黎智英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一案。報道中更引述信件指,律師團隊形容黎智英的案件令人深感憂慮和具象徵性,希望與辛偉誠商討確保黎智英能獲釋的可行方法。而事實上,英國政府在本月較早前,已同意黎的律師團隊與英國外交部一名部長會面,當時相關信件指出,作為英國公民的黎智英去年10月被判欺詐罪罪成時,美國政府曾經譴責裁決,不過英國政府沒有就裁決作出官方聲明。

英國政府最終打算如何再次干涉本港事務仍屬未知之數,惟這宗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中共涉及12名被告,其中「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及法律助理陳梓華,已承認去年8月串謀黎智英、其私人助手Mark Herman Simon等人,透過「重光團隊」(SWHK)作為平台,請求外國制裁香港,該兩人的案件將於本月12日再提訊;而黎智英及3間公司,包括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則不認罪等候開審。

至於餘下6名蘋果高層,包括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峯)和楊清奇(筆名李平),去年11月已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待黎案審結後才作求情及判刑。據悉張劍虹、陳沛敏及另一名被告,和涉及科技園欺詐案的周達權,將會在案中作供頂證前老闆。

黎智英本人現於赤柱監獄收監,他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共被判囚20個月。他服畢刑期後,又因隱瞞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違反租契使用價值5.16億元的將軍澳工業邨地段,令與黎智英相關的公司獲得租金利益,被裁定欺詐罪成,去年底在區院被判囚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及被頒令取消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

港府昨晚回應指,強烈反對外國政府就黎智英案件的干預和對香港特區政府的不實指控和批評。政府反對及譴責有關報道中所謂「國際律師團隊」及英國政府此等企圖破壞香港法治和干預香港司法獨立審判權的行為,並嚴正敦促有關方面必須尊重法治精神,立刻停止干預香港特區內部事務。

法工委︰人大釋法與國安法具同等效力 可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

針對本港,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1次解釋國際法、5次解釋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回應今次有關港區國安法的釋法與過往釋法有何異同時指出,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都是行使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解釋職權。

區別在於,解釋基本法,還需要遵循基本法第158條規定;解釋國安法遵循的直接依據是港區國安法第65條的規定,兩部法律關於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因此,兩類釋法,都屬於人大釋法,但不宜簡單等同。

負責人續指,根據《立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即本次關於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解釋,同香港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可以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開會聽取提請對香港國安法釋法議案說明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2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栗戰書委員長主持。

本次會議採用現場出席和網絡視頻出席相結合的方式舉行,常委會組成人員136人出席會議,出席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會議聽取了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受國務院委託作的關於提請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條款的議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曹建明、沈躍躍、吉炳軒、艾力更·依明巴海、陳竺、王東明、白瑪赤林、丁仲禮、蔡達峰、武維華,秘書長楊振武出席會議。

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委員魏鳳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同志,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成員,部分省區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部分副省級城市人大常委會主要負責同志,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等列席會議。

港府諮詢建議成立「眾籌辦」、向港人募捐須申請 金融機構須確保守國安法

財庫局正式發布有關加強規管眾籌活動建議的諮詢文件,並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當局建議成立「眾籌事務辦公室」,要求日後所有公開向香港人或團體,或身處香港的人或團體進行募集的線上或線下的籌款活動,不論舉辦的目的及地點為何,均須事先向建議新設的眾籌事務辦公室提出申請。

財庫局指出,賦權執法部門可停止非法的眾籌活動,甚至可要求網絡服務商禁止接取網上眾籌平台,並檢控違法人士。當局建議,將舉辦非法眾籌活動的罪行納入可公訴罪 行,讓執法部門能夠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第 455 章)第 25(1)條檢控違法轉移及使用非法眾籌所得款項的人士。

眾籌法不適用於商業集資 4類活動可獲豁免
財庫局表示,新規管制度不適用於目前已受金融監管機構按現行法例充分規管的市場商業集資行為,如股權及債務眾籌、點對點(P2P)借貸。

財庫局同時建議設有豁免項目,包括宗教團體奉獻、認可組織會費募集、現成商品買賣、訂閱或打賞媒體4大類活動。不過,財庫局稱,上述可豁免眾籌申請的活動的款項不可用於涉及香港的政治目的。

對於目前已受規管的籌款活動,如公眾地方實體舉行的捐款活動、售賣獎券,當局建議,眾籌事務辦公室日後會與有關政府部門協調處理,以精簡程序

財庫局同時建議,籌款人須披露眾籌活動的目的及安排、使用本地銀行戶口及妥善保存資金活動紀錄等,而建議為眾籌網上平台設立登記制度。

金融機構須確保守國安法
文件同時提及金融機構責任,港府建議眾籌在香港募集資金必須存入指明本地銀行戶口,銀行必須按現有反洗黑錢、恐怖分子資金條例,作盡職審查。

另外,港府表示,《港區國安法》關於罪行相關財產的實施細則,將適用於眾籌所涉的資金活動。

非法眾籌定義
新建議框架之下,非法的眾籌活動將包括:

  • 沒有向眾籌事務辦公室提出申請便發布舉行的眾籌活動
  • 已向眾籌事務辦公室提出申請但未收到同意通知,亦沒有受惠於眾籌事務辦公室簡 易程序便已發布舉行的眾籌活動
  • 接獲活動禁止令而仍繼續舉行的眾籌活動
  • 申請被眾籌事務辦公室拒絕而仍繼續舉行的眾籌活動
  • 無論是否已向眾籌事務辦公室提出申請 或已取得眾籌事 務辦公室的同意通知,眾籌事務辦公室以及相關的執法部門有合理理由相信活動繼續在香港進行會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國家安全構成威脅
  • 雖並非在香港進行的眾籌活動,但相關執法部門有合理 理由相信該活動會對香港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國家 安全構成威脅
  • 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籌款人原本所申報的眾籌目的 與實際資金用途明顯不符的眾籌活動

本港國際廉潔排名下跌 胡英明:《港區國安法》不斷受攻擊抹黑

廉政專員胡英明昨日形容,一些國際廉潔指數和排名相當政治化,在本港法治和《港區國安法》備受抹黑下,香港的廉潔指數一定會受到影響,但強調廉署面對抹黑不會退縮,會加強對外宣傳。

對於近年一些國際廉潔指數顯示本港廉潔程度下跌,胡英明昨日出席一個活動時解釋相關指標廉潔指數相當政治化,包含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民主等,但香港法治和《港區國安法》備受抹黑,廉潔指數亦一定會受到影響。

他又批評,一些國際反貪客交流亦滲入很多政治元素,包括刻意將活動在立陶宛召開,以示支持烏克蘭,最終廉署決定不參與;而受地緣政治影響,香港與其他國家的刑事法律相互協助終止,亦對廉政公署調查有影響。

不過,他強調,廉署面對很多抹黑不會退縮,其中他將於本月中親赴泰國、馬來西亞,與當地反貪機構開會,並反駁相關抹黑。他又透露,七個東南亞國國家的八個防貪機構,下周一會派員來港,廉署會說好香港故事,包括安排對方參觀故宮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