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認煽動罪判最低刑期5年 上訴庭駁回上訴指求情不能「減輕處罰」

23歲理大男生涉於住所被拘捕後,被警方搜出胡椒球槍,並曾於群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放售胡椒球槍,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援引國安法條文,指性質嚴重的案件,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由判監3年8個月,改判囚5年。理大生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今(30日)駁回申請,認為涉案罪行屬《國安法》情節嚴重中罪責較低者的裁斷,求情不能應用於「減輕處罰」,加上本案屬嚴重類別,故維持原判。

被告呂世瑜(23歲),報稱理大學生,早前承認1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另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則存檔法庭。控方援引國安法條文,指性質嚴重的案件,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遂改判囚5年。

上訴方早前指《港區國安法》第21條提及的最低刑罰,即指量刑起點,法庭可行使司法酌情權,並指條文並非對最終刑期具強制性規定。

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之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