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立會變鬧劇 鴿黨3人認罪坐監

涉及攬炒派「初選」案而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尹兆堅與黃碧雲,在2018年至2020年涉4宗擾亂立法會秩序案,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找數」。尹兆堅與黃碧雲各承認兩項藐視罪,尹兆堅和林卓廷再承認一項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表示,議會是「文明議事之地」,議事應是嚴肅的過程,不能容忍如鬧劇般干擾會議的行為,判監絕對恰當,故判尹兆堅入獄7周,黃碧雲入獄4周,林卓廷入獄3周。

在首宗案件中,林卓廷及尹兆堅承認一項「妨礙一名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人員」罪,尹則獲撤普通襲擊罪。案情指,2018年6月13日,立法會恢復二讀《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時任運輸及房屋局長陳帆發言時,有部分攬炒派議員離開座位並大嚷,令會議中斷。

林卓廷右肘撞保安右胸

當時,林卓廷無視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警告,被保安員帶離會議廳時猛力掙扎。糾纏間,林的右肘撞到其中一名保安人員的右胸。尹兆堅等人走到林卓廷身邊,亦因行為極不檢點而被主席逐離會議廳。2019年10月11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選舉主席期間,尹兆堅又持標語牌衝擊及撞向保安人員。

在次宗案件中,尹兆堅及黃碧雲承認各一項藐視罪,各獲撤一項涉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案情指,在2020年5月8日的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攬炒派議員反對由李慧琼主持會議,並包圍主席台、叫囂及衝擊保安員。尹兆堅多次衝擊防線、用身體壓向保安人員、將標語擲向李慧琼,黃碧雲則持小型擴音器高喊口號,以及高舉標語牌衝向主席台,干擾會議及令立法會秘書處法律顧問中斷發言。

第三宗案件,黃碧雲承認一項藐視罪。案情指,2020年10月15日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主席選舉期間,黃碧雲連同許智峯引起及擾亂秩序。黃在主席台前搶咪,又在座位上大叫並多次打斷發言,阻撓主席選舉程序,導致會議的第一次選舉失效。

第四宗案件,尹兆堅承認藐視罪,黃碧雲獲撤銷藐視罪。案情指,2020年10月16日,立法會分別舉行房屋事務委員會及環境事務委員會的主席選舉,黃及尹坐在一起,投票時黃取走選票離開會議廳。至環境事務委員投票時,尹投票後再舉手稱自己未投票,並再次將選票投進票箱,令選票有不妥當之處,需作第二次投票。警方其後檢驗多出的選票,並發現黃及尹的指紋。

法官批被告令會議變成鬧劇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昨日在判刑時強調,議會是文明議事的地方,縱使有不同意見,議事時也應該嚴肅,但有關人等的行為令會議演變成「一場又一場的鬧劇」,令議會受到不同形式干擾。雖然4案均在立法會發生,但考慮到涉及不同日子和討論議題,遂將刑期分期執行,3人的總刑期由3周至7周不等。

由於其中3名被告另涉「初選」案,林卓廷和尹兆堅被還押,黃碧雲早前獲保釋外出,故尹兆堅昨日在本案中獲准保釋上訴後仍須還押,黃碧雲則要「重返監房」服刑。

林卓廷等涉要求刪示威者相 事主稱遭示威者拳毆及搶手機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於2019年的「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與網媒記者及女社工要求1名疑拍攝示威者容貌的男子刪除影片,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刑事毁壞等4罪的案件今(11日)於區域法院續審。男事主供稱,參與遊行後被示威者包圍,被質疑當日拍下「大頭相」,被威迫交出手機檢查和刪除相關相片影片,其間被粗言辱罵,拳打腳踢,扯耳朵和扯褲子,手機被搶走交予被告。

3名被告為林卓廷(43歲)、曾焌熙(28歲,廚師)及鍾凱研(39歲,社工)。林卓廷及曾焌熙被控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警署外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煽惑、誘使或指示X刪除任何儲存於其手提電話內的數碼內容,內容顯示了一些可能於同日或之前可能干犯刑事罪行示威者的臉部外觀。

曾另被控參與非法集結;鍾另被控取用X的1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以及無合法辯解而摧毁或損壞X於2019年7月1日拍攝並儲存於手機內有關立法會外示威情況的片段。

許智峯原為被告之一,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及刑事損壞3罪,他自2020年12月宣布流亡後缺席聆訊,法官已頒下拘捕令。

事主X今作供,X指當日參與遊行後,在屯門警署外被數十名示威者包圍,被質問是否曾拍攝參與屯公遊行的示威者「大頭相」,有人稱認出他曾出席7月1日的警總示威,威迫他交出手機檢查及刪除相關影片相片,曾焌熙曾問他相重要抑或條命重要。

X續指,許及林期間到場了解,林建議X若想離開,便交出手機讓示威者檢查和刪除相關數碼內容。林又指如果X的手機有示威者有關內容就刪除,因擔憂示威者被追究責任。X起初拒絕,但後來有感議員會幫他,曾一度答應交出手機予兩人檢查,但最終因示範者堅持要一同查看而出於私隱理由而拒絕。

X因手機有私隱不願交出,其後被人用粗言辱罵,拳打腳踢,扯耳朵和扯褲子,歷時約1分鐘,X形容當時「好驚,驚流血同走唔到」。過程中,有示威者搶去X的手機交給許智峯,許再轉交予鍾凱研。鍾檢視手機時,有示威者發現手機內有7月1日的示威相片和影片,當鍾選取相關媒體時,警方緊接到場,X在鍾手上搶回手機,在警署檢查手機時發現有約12張相片或影片不見了,但當時見不到鍾有否刪除。

辯方指出,林的目的是為X解圍,他重複轉述示威者的刪相訴求,更提醒X可根據其意願作出決定,沒有強迫X刪除。

涉要求他人刪示威者容貌影片 林卓廷等人否認刑毁等罪開審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於2019年7月6日的「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與網媒記者及女社工要求1名疑拍攝示威者容貌的男子刪除影片,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刑事毁壞等4罪,林等3人否認控罪,今(7日)於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男事主參與遊行後被示威者懷疑於日前的示威中曾拍攝他們的容貌,被要求刪相。林和許到場遊說事主刪相,其後女社工取得手機刪去內容。

3名被告為林卓廷(43歲)、曾焌熙(28歲,廚師)及鍾凱研(39歲,社工)。林卓廷及曾焌熙被控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警署外與其他身分不詳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煽惑、誘使或指示X刪除任何儲存於其手提電話內的數碼內容,內容顯示了一些可能於同日或之前可能干犯刑事罪行示威者的臉部外觀。

曾另被控與其他身分不詳者參與非法集結。鍾另被控取用X的1部紅米note 6手提電話(下稱手機),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以及無合法辯解而摧毁或損壞屬於X的財產,即於2019年7月1日拍攝並儲存於手機內有關立法會外示威情況的片段。

許智峯原為被告之一,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及刑事損壞3罪,他自2020年12月3日宣布流亡後一直缺席聆訊,法官已頒下拘捕令。

控方開案陳詞指,當日有約數百人參與「光復屯門公園」遊行,由屯門新和里球場遊行至屯門公園,投訴有女子在公園唱歌造成噪音,男事主X亦有份參與。

及至約晚上7時,X在屯門⻄鐵站橋底,看到1名女子被一群示威者包圍辱罵,並看見有示威者欲上前踢該名女子, X便上前阻止。同場1名女子見狀尾隨X和用手機拍攝X,X躲避。

及至約9時,X在屯門警署外再次看見該女子,女子召喚一群示威者包圍X,不斷辱罵及追問X是否有拍攝到他們的照片, 要求X刪除相關照片。

林卓廷和許智峯其後到場與X對話,有示威者表示X曾拍攝到「警總七一」事件的照片,擔心X拍攝到他們的容貌。林要求X刪去所有拍攝到示威者容貌的照片,以免被警方取得照片而追究示威者的刑事責任 ,許亦問及X拍攝照片的原因,不斷要求X交出手機檢查及刪去照片。期間曾焌熙曾說「啲相你再唔剷,呢啲相係咪值錢過你條命呢」,X仍然拒絕要求。

及後,鍾凱研亦要求X交出手機讓她檢查,X拒絕,之後一群示威者拳打腳踢X,期間有1名示威者搶去X的手機交給鍾,鍾查看手機期間,許在旁描述內容。鍾另將手機內有關2019年7月1日立法會外的照片及影片刪除 。示威者在警員到場後散去,X趁機取回手機,獲警員護送離開,X送院被驗出頭及右肩有觸痛。各被告在2020年8月26日被捕,警誡下均保持緘默。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警方事後未能恢復涉案影片,不能肯定是否有影片曾被刪除。

控方指,將依賴X的證供及傳媒在場拍攝的片段。辯方則指林和曾擬作供。另由於林於明天起一連3天須出席高院民主派初選案的聆訊,控方申請案件押後至本周五(11日)再續,法官游德康批准。

聆訊本周五(11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