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國家發改委、自然資源部發布《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調控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企業需在總量控制指標範圍內從事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建立稀土產品流向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信息。
暫行辦法指出,國家對稀土開採(含稀土礦產品等)和對通過開採、進口以及加工其他礦物所得的各類稀土礦產品(含獨居石精礦)的冶煉分離實行總量調控管理。工信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國家發改委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目標、國家稀土資源儲量和種類差異、稀土產業發展、生態保護、市場需求等因素,研究擬定年度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以下簡稱總量控制指標),報國務院批准。
工信部會同自然資源部根據國務院批准的總量控制指標,綜合考慮稀土生產企業生產能力、技術水平、環保安全水平等因素,細化分解總量控制指標,下達稀土開採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以下統稱稀土生產企業),並通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稀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總量控制指標範圍內從事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稀土生產企業由工信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確定。除依據前款確定的企業外,其他組織、個人不得從事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稀土生產企業對本企業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負責。
暫行辦法指出,稀土生產企業應建立稀土產品流向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信息,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度稀土產品流向信息錄入工信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的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等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涉企行政檢查的規定要求,確保監督檢查於法有據、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精準高效。